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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连云港(4.120, 0.05, 1.23%)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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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士斌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董事陈士斌、邵静、仇冰、陈培荣、钱卫刚出席现场会议,独立董事洪磊、汪旭东、方先明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陈东、陈丹丹、王鑫出席现场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其他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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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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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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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闵鹏、梁铭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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